管理咨询 | 职场实战 作者/图图
这是图图公众号的第125篇原创文章
很多公司经常以为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便辞退,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公司其实是不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
虽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是这其实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试用期解在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就是公司存在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第二个条件就是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个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期间发出通知;
第四个条件就是,公司需要在解除通知书内说明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最后,最需要注重的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员工辞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是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员工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如下】
赵先生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HR经理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合同内约定赵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
入职一个月后,公司要求新进的入职员工进行述职,表达自己入职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成果以及收获,而赵先生在进行完述职后,被领导告知公司高层认为他的述职不是很好,可能不适合公司的发展,紧接着领导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赵先生离职。
赵先生认为公司在没有告知具体试用期考核标准的前提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他辞退毫无道理,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方则认为试用期解除原因有很多,只要他们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
一怒之下,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赵先生辞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够证明赵先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裁决公司违法辞退,需支付赵先生二倍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不管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需要谨慎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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